电动车“自跑”撞死路人 驾驶人是否担责
今年48岁的王某是许昌某商贸公司的送货员,平时负责驾驶电动三轮车从商贸公司给市区各大超市送货,但王某并未办理相关驾驶证。2014年10月18日下午3点多,王某拉着公司的货品给某大型超市送货。送完后在回去的路途中感到口渴,于是将车骑到某公交站点停下,准备取出放在驾驶座下的茶杯喝水。因为不离开三轮车,王某下车后既没有关电源,也没有拉手刹。然而当王某掀开驾驶座椅,将茶杯拿出来时,三轮车突然自动向前驶去。王某见此情景,连忙用右手拉着车把手,左手拉着驾驶座上的扶手,想跳上三轮车,却被急速向前的三轮车甩到地上。随后,三轮车把护栏撞烂后冲到路南侧,将在人行道上行走的崔老太撞倒并继续前行。后三轮车撞到一辆电动车的车头方才停住。王某气喘吁吁地赶到后,将三轮车电源关掉。路人报警并拨打了急救电话,崔老太被送往医院医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电动车“自跑”撞死路人 无证驾驶人负事故全责)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无证驾驶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