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危桥妻子不慎落水 丈夫救妻淹死谁担责
徐某与丈夫王某回娘家,路经一浮桥中央,桥上有一洞,徐某不慎掉入河中,王某脱下鞋跃入河中救妻,由于水性不好,未过多久,被河水卷走,尸体后被捞起。徐某水性较好,反而被人救上岸。徐某遂要求浮桥所有者、管理者某村委会赔偿,村委会认为其对王某之死并无过错,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徐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村委会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8万余元。(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过危桥妻子不慎落水 丈夫救妻淹死谁担责 作者:王永东 黄春根)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在危险情况下,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致使他人或本人损害的行为。王某为了救徐某,避免危险的发生,而跳入水中救徐某的认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虽然王某自己水性不好,而导致自己死亡,这属采取措施不当,根据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鉴于紧急避险措施不当,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故本案应由引起险情的某村委会承担主要责任,王某自身也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