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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地铁内扎4女子臀部构成何罪

2015-06-25 16:24:38 作者:李华阳 28人浏览 0人评论

男子地铁内扎4女子臀部构成何罪

 2014年12月4日,李女士像往常一样在苹果园站乘地铁去上班。“早8点,地铁站上人特别多,车一来都往车里挤。”李女士回忆,刚刚走进车厢时,她突然感觉右侧臀部一阵剧痛。“当时车上人特多,我又着急上班,而且那个部位也不好查看,我就没下车,就先去公司了。”到了位于国贸的单位后,李女士在同事的帮助下才发现自己的臀部上有一处刀伤,约有3厘米深,长约1厘米,她所穿的深色裤子已经被血染红一大片。李女士随即前往医院就诊,并报警。连续接到多名事主报警后,北京警方立刻展开调查,通过监控录像,很快确定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并在地铁站及车厢内安排专人蹲守。终于在他第4次作案时被民警抓了个现行。民警随即对嫌疑男子进行讯问。男子姓孟,1977年出生,在一家物流公司工作。“我就是心理压力大,找不到发泄的地方,才干出这事。”案发后,孟某对自己的行为也感到后悔。(来源:新民网 原标题:男子为发泄情绪地铁内扎4女子臀部获刑8个月)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孟某为发泄情绪,在公共场所多次持刀随意侵害他人,情节恶劣,根据刑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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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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