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辣椒水喷雾剂抢夺是否构成携带凶器抢夺
2月18日6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携带辣椒水喷雾剂(喷雾剂说明上显示喷射距离是3-5米)到某村318号西侧楼下,乘被害人杜某不备将其黑色挎包抢走,逃离6米远后为防止杜某追击,向杜某脸部方向喷射辛辣喷雾。杜某强忍辣痛追了杨某50米,未追到。挎包内有180元人民币。(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携带辣椒水喷雾剂抢夺构成携带凶器抢夺 作者:刘宗武)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凶器作出了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因而凶器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国家管制类器械;二是为实施犯罪而携带的其他器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定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因辣椒水喷雾剂杀伤机能较高(犯罪分子往往向被害人脸部喷射,以压制被害人反抗,有可能造成被害人毁容、眼睛失明等后果),且一般人在马路上行走时不会携带辣椒水喷雾剂,此时辣椒水喷雾剂理当认定为用法上的凶器。杨某的行为属于携带凶器抢夺构成转化型(法律拟制型)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