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在汽车客运站内倒车撞死他人构成犯罪吗
驾驶员李某于2014年7月7日14时驾驶其停放于重庆市合川区某汽车客运总站待客区内的一中型普通客车开往载客区准备载客,在倒车途中,将蹲在客车尾部的被害人郑某撞伤,后郑某经该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合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人李某负事故全责。(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司机在汽车客运站内倒车撞死他人如何定罪 作者:陈芳)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客运总站空间上相对封闭,与相对开放的临时站点有区别。客运总站并不对所有社会机动车开放,不具有公共停车场的自由通行特性。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行政处罚行为,不能理所当然地成为刑法上对道路的认定依据。据此,李某因疏忽大意的过失,发生了致一人死亡的结果,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