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是否对借出的车辆承担肇事赔偿责任
2013年12月底,赵某因事向周某借用其新购买的小型普通客车使用。因二人关系要好,赵某为多年驾龄的老司机,周某便将车辆借于赵某使用。赵某驾驶该车行驶至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某路段,与吴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吴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勘察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客车在A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未投保商业险。后吴某亲属将赵某、周某及A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合计12万元;被告赵某赔偿原告其他部分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损失共计46万余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周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车主是否对借出的车辆承担肇事赔偿责任)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49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出租后,车辆在承租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若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本案中,肇事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因该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吴某亲属可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其损失,对交强险赔偿限额以外的原告其他损失,应由该小型普通客车的使用人和本次事故肇事者的赵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周某作为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因其在出借该车辆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