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被告如何确定
王某福与雷某芬在2013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尔后谈婚。同年正月初七过礼,当时王某福给付了彩礼88000元、“四金”(价值28000元)。过礼后,雷某芬就在王某福家生活。一个月后,雷某芬就返回娘家,之后就提出不愿意与王某福继续生活,再也没回过王某福家。王某福与雷某芬未办理结婚登记。于是王某福一纸诉状将雷某芬及其父母告到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及“四金”。(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婚约财产纠纷被告如何确定)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男女双方在谈婚时大多数经济不独立,彩礼是由男方父母所出,女方父母接受并支配管理,由此男方父母可以作为权利人提出权利请求,这也是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的,即使男方父母不提出请求,也不妨碍其权利的实现,因此司法实践中,男方父母可以不参加到诉讼中去,但就女方父母而言就不同了,彩礼往往由女方父母支配,女方并无实际支配权,也没有实际的支付能力,如果女方父母没有被列为共同被告,男方的权利就很难得到实现,这就是将女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事实依据,《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索取的主体,然而我国的婚姻法不仅是一部规范婚姻的法律,更是一部规范家庭的法律,所以该法适用于家庭所有成员,这就为将女方父母列为返还彩礼的被告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