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多次“小偷小摸”行为如何定性
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重庆市西部偏远农村地区辍学在家的被告人刘某(系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先后十余次盗得村民的豆腐干、柑子、莴笋、啤酒、腊肉、家禽、大米、棉絮等财物,价值在1元、5元、10元、20元至240元不等,总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未成年人多次“小偷小摸”行为如何定性)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之情形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未成年人的“小偷小摸”行为与“强行索要”行为相比,情节较轻,因此也不宜认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