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打人并抢走他人拍照手机构成何罪
2014年4月,詹某去酒店参加朋友宴会。宴会进行到晚上10点结束,詹某在宴会期间总共喝了1斤白酒、6瓶啤酒。詹某走出酒店门口时,看到陈某从豪华轿车的驾驶座下来。詹某与陈某素不相识,但此时已是醉酒状态,因看不顺眼陈某年纪轻轻就开着豪车,故意无端对其进行辱骂并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路人吴某前来劝阻。在劝阻无效的情形下,吴某报警。吴某在等待民警的过程中,用手机对詹某殴打陈某的行为进行拍照,詹某发觉吴某用手机拍照,强行将吴某的手机(价值3000元)抢走。后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醉酒打人并抢走他人拍照手机的行为如何定性)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抢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本案中詹某在醉酒状态下,当街无故殴打他人,当发现吴某对其殴打他人的行为进行拍照时,为阻止吴某拍照强行将吴某的手机抢走,而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詹某的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犯罪中“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财物”的行为特征,此种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且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