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能否获得双重赔付
李某系甲公司员工,2012年6月发生交通事故,其与肇事方责任比例分担为三七开。后李某向甲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30余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其中一些项目已经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予以赔付,不应当支持。遂判决甲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各项费用计24万余元,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李某与甲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李某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应当予以支持。关于“医疗费用”问题,一审中一部分没有支持,另一部分由于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中70%由交通事故肇事人赔偿,另30%由李某自己承担,该30%在本案的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得到支持不当,应予以支持。遂判决:甲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各项费用共计29万余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能否获得双重赔付)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新近颁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近颁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因第三人侵权致职工工伤的赔付问题在司法解释中能够得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