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0年4月,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登记结婚。2013年7月,被告孙某因交通事故获得10万余元残疾赔偿金。2014年1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告主张被告获得的10万余元残疾赔偿金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但被告认为残疾赔偿金属其个人财产。(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华阳律师: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系赔偿劳动能力本身的丧失,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收入的减少,残疾赔偿金具有填补该损失的作用,故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配偶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劳动能力丧失,就必然会导致收入的减少,残疾赔偿金既然是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系对因劳动能力丧失而导致收入减少的填补,因此换一个角度看,实际上也就是一方劳动的收入,只不过该收入是以赔偿的方式出现,根据《婚姻法》之规定,残疾赔偿金可归夫妻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