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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界定

2015-07-16 17:03:32 作者:李华阳 8人浏览 0人评论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界定

    近日,受害人努某在被告谭某承包的棉花地拾棉花时,遭被告没有拴的狗咬伤臀部昏迷,被送往人民医院治疗,五天后死亡。故受害人家属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12876元、死亡赔偿金92860元、受害人父亲的赡养费15733元,受害人女儿抚养费4503元,共计125972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证据:原告的户籍证明;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人民医院诊断努某因狗咬激发病症复发死亡的证明书。被告否定原告主张,被告认为,努某的死亡与被告的狗侵害没有因果关系,并向法院提供医院病例及诊断证明书,受害人努某在狗咬到前,已经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和肺部感染的病症,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告的高血压3级已是极高危组。被告还认为,自己支付了7000元的医疗费,表明积极给原告进行医治,责任已经尽到,不应当再支付其他费用。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认为不能证明被告可以免责。(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界定)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受害人努某遭被告谭某饲养的狗咬之前,已经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和肺部感染的病症,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告的高血压3级已是极高危组,故受害人的死亡虽然与被告饲养的狗侵害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不是受害人致死的主要原因,受害人应当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作为狗的饲养人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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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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