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患者是否具有抚养子女的权利
原告刘某(女)与被告赵某于2011年春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5月3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1月1日生一女孩,现随原告生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分居生活。原告就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于2013年4月11日诉至莒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同居期间原告的财产归原告所有;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庭审中,被告主张原告患有乙肝,对子女成长不利,应由被告抚养。(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乙肝患者是否具有抚养子女的权利)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一款 对于2周岁以下的子女如果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可随父方生活。
乙肝虽具有传染性,原告即使患有乙肝,但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病情严重且具有较强传染性的情况下,不能剥夺原告抚养子女的权利,本案中原告的情形不属于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能剥夺其抚养子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