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交车上扒窃76元是否构成盗窃罪
唐某于2008年6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后因减刑刑满释放。2012年7月,他因盗窃电动车被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2月19日上午,被告人唐某携带镊子窜至市区公交车上,选定了背包的王女士为作案对象,靠近被害人后,唐某用镊子将王女士包内76元现金夹出放入自己口袋,正欲下车逃跑,被公交车上的便衣警察抓获,当场从唐某身上搜缴出镊子一把、弹簧跳刀一把及被盗的76元现金。(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在公交车上扒窃76元是否构成盗窃罪)
李华阳律师:《刑法修正案八》规定 扒窃,不管数额大小,次数多少,都规定为盗窃罪。小偷在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上偷东西,称为扒窃。
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76元,虽然数额较小,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次,被告人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