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负刑事责任时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
汪某喝酒后,叫来杨某让其将自己送到市区。杨某驾驶汪某所有的轿车与邱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邱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邱某无事故责任。杨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邱某死亡后,因赔偿问题,各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邱某父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汪某及汪某车辆投保公司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48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应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杨某、汪某以及保险公司均抗辩认为,杨某已经承担刑事责任,邱某父母不能再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驾驶员负刑事责任时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汪某与杨某之间形成无偿帮工关系,杨某因交通肇事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受到了相应的刑罚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邱某父母要求杨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