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狗拦车致交通事故之法律分析
7日0时许,吉林省人陈某(男,42岁)、宋某某(男,26岁)驾驶一运犬车辆返回原籍,行至滨保高速公路北辰路段时,被吕某某(男,26岁,天津市人)、张某某(男,22岁,河北省人)等10余名爱犬人士追赶拦截,双方高速驾驶车辆,相互拐抹碰撞,在造成交通事故后停下。爱犬人士吕某某、张某某等人将大货车围住,持棍棒、砖头将大货车前风挡玻璃砸碎,并将陈某、宋某某打伤。天津市公安北辰分局接到报警后迅速派警处置。当日,运犬车辆方面的陈某、宋某某,爱犬人士吕某某、张某某4人因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8日,公安北辰分局会同北辰区畜牧局将陈某等人所运载的犬只送往有关部门检疫,爱犬人士也到犬类留检场地聚集。期间,个别人辱骂,甚至殴打现场工作人员。公安机关称,表达诉求应通过合理、合法渠道,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法律红线,对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惩处。(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救狗拦车致交通事故 4人被依法刑事拘留 记者:刘林)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运犬车辆的陈某、宋某某,爱犬人士吕某某、张某某,双方高速驾驶车辆相互拐抹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陈某、宋某某,吕某某、张某某4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