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慎落水,丈夫救妻淹死谁担责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妻子不慎落水,丈夫救妻淹死谁担责

2015-07-27 17:15:53 作者:李华阳 9人浏览 0人评论

         妻子不慎落水,丈夫救妻淹死谁担责

    徐某与丈夫王某回娘家,路经一浮桥中央,桥上有一洞,徐某不慎掉入河中,王某脱下鞋跃入河中救妻,由于水性不好,未过多久,被河水卷走,尸体后被捞起。徐某水性较好,反而被人救上岸。徐某遂要求浮桥所有者、管理者某村委会赔偿,村委会认为其对王某之死并无过错,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徐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村委会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8万余元。(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过危桥妻子不慎落水 丈夫救妻淹死谁担责)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在危险情况下,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致使他人或本人损害的行为。由于王某自己水性不好,他去救人的措施肯定是不当的,也即紧急避险措施不当,致使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其自身责任难免,故本案应由引起险情的某村委会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自身也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