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划分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该如何赔偿
2015年1月3日上午,被告高原驾驶“赣F×××号”东风牌大型工程车,与驾驶“赣F×××号”现代牌小轿车的原告欧阳锋发生交通事故,当场致欧阳锋受伤,同时致双方车辆均有不同程度的毁损。后经当地的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调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事故证明载明,无法查明高原所驾驶的车与欧阳锋所驾驶的车发生交通事故是谁的原因,故不能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未划分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该如何赔偿)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本案中,虽然交警无法划分事故责任,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认双方的损失责任,被告驾驶大型工程车,因其具有更强的动力,质量更重,刹车距离也更长,危险性也就更大,而且大型机动车的驾驶人员需进行专业培训也比普通小轿车的更严格,驾驶执照级别也更高,因此大型车的驾驶者从其驾驶的车辆及持有驾驶执照来看应承担更多注意的义务,承担更多赔偿责任。因此,在处理事故责任无法、过错程度、责任大小难以划定的情况下,应综合审查案件,公平合理地分配交通事故责任,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