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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否成为工亡待遇赔偿主体

2015-07-27 17:21:17 作者:李华阳 7人浏览 0人评论

           分公司能否成为工亡待遇赔偿主体

肖某是山东省青岛某快递公司日照分公司的快递员,2012年4月,肖某在送快递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经仲裁部门和法院确认,肖某与日照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4月,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肖某系工亡。2013年12月,肖某父亲向日照市东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日照公司支付因儿子死亡所产生的工伤待遇等共计45万余元,仲裁部门作出支持裁决。后快递公司不服,向东港法院提起诉讼,以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由,拒绝承担肖某工亡待遇。(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分公司能否成为工亡待遇赔偿主体)

李华阳律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本案中,尽管日照公司为分公司,但其有自己的营业执照,相对独立的营业资格和营业地点,具有一定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其作为劳动法范畴中的“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其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日照分公司应当承担肖某工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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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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