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个月大的婴儿被“捂死”在车内如何定性
居住在新疆阿克苏的王爽和李敏是一对年轻夫妻,婚后生育一女婴,九个月大。一日,丈夫外出劳动,妻子在家为丈夫做好午饭后携女儿并捎带午饭驾驶自家小轿车为丈夫送饭,到丈夫劳动的工地不远处,发现沙尘天尘土飞扬,不易将小孩子带出,遂将孩子哄睡觉后放到车内后座椅上,独自让九个月大的孩子睡在车内。而自己锁好车门,来到丈夫身边,为丈夫送饭。等丈夫吃饭午饭,自己收拾停当后,忽觉孩子独自睡车内不妥,急急忙忙跑到车旁,打开车门,一看傻眼了,九个月大的孩子已经窒息死亡,夫妻二人追悔莫及,但一切都晚了。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九个月大的婴儿被“捂死”在车内如何定性)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十六条 【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虽然行为人王爽和李敏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其主观上既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也不存在犯罪的过失,因而缺乏构成犯罪和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故不能认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