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户抢劫100元构成何罪
2015年4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资中县重龙镇新正街见一女子独行,便产生了抢劫该女子的想法。尔后,他一路尾随该女子行至其家门前,在女子准备开门时,他持剪刀抵住她的脖子,并向其索要钱财。然而,出乎袁某某意料的是,该女子并没有带钱在身上。随后,袁某某便胁迫该女子进入其屋内。在屋内,被挟持的女子向其母亲要了100元交给了袁某某,之后,并不死心的袁某某又冲入卧室将该女子的一部手机抢走。在逃离现场时,袁某某将该女子母亲推倒在地,致其臀部受轻微伤。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543元。案发后,被抢手机已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袁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四川一19岁男子入户抢劫100元获刑10年6个月)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对于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袁某某入户抢劫,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