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搅入商场扶梯身亡之法律分析
昨天上午10点10分,荆州沙市安良百货内,一女子带着儿子搭乘商场内手扶电梯上楼时,遭遇电梯故障。在危险关头,她将儿子托举出了险境,自己却被电梯吞没后身亡。武汉晚报驻当地的通讯员楚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了采访。
视频显示:昨天上午10点10分05秒左右,一名女子牵着一名小男孩通过手扶电梯上楼。此时,电梯顶部有两名商场营业员站在一起,看着母子俩。快接近电梯顶部时,电梯上的女子托着小男孩的腋下,把他托起放在身前,预备踏入商场楼层。10点10分11秒,女子右脚起步,踏上电梯顶部接近楼层的踏板,踏板瞬间裂开,掉落,形成空洞。女子跌入空洞中,小男孩也被摔在另外一块踏板上。在那一瞬间,女子只有胸部以上还露在踏板上面。她迅速把孩子往安全地带推了一把,被吓了一跳的两名营业员,也赶快伸手将孩子往外拽了一把,然后其中一名营业员拉住女子的左手,试图将她拉上来,但没能奏效。随后,跌入空洞的女子双手扒在踏板上,用力挣扎,试图爬出,但也没有成功。此时,电梯依旧还在运行,女子的身体明显开始往下陷。10点10分20秒,女子最后一只手在视频中消失,整个身体完全陷入空洞中。电梯依旧还在运行。随后,一名营业员慌乱中把身边的小男孩抱走,另一名营业员也慌忙跑开。电梯此时停止了运行。直到下午2点20分,消防官兵终于将被卷入电梯的女子找到,可惜她已经没有生命体征。
记者采访中听到有知情人士透露,之所以发生昨天的“电梯吃人”事件,是因为商场在做电梯检修,电梯上到最高的时候是由一块铺板跟地面做衔接的,但检修完后,工作人员只铺了铺板,忘记上连接螺丝,这才导致人一踩上去就踩空了,瞬间被电梯卷进去的悲惨事件。(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武汉“吃人”电梯检修完后只铺铺板未上螺丝)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购置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按照维护保养的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护保养。
电梯至人伤害的法律责任的构成包含两个要件:1.存在损害事实,即必须是已经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2.电梯存在设置或管理上的瑕疵,即电梯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3.有损害的发生且有电梯在设置或管理上的瑕疵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由于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商场工作人员对电梯检修完后,只铺了铺板,没有上连接螺丝,因而造成了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