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车压死乘客 保险公司应否赔偿损失
黄明与罗海是同村的好朋友。2011年2月11日,黄明向汽车租赁公司借用一辆小型号普通客车。当晚20时,黄明驾驶该车乘搭罗海,由广西田东县往广西德保县方向行驶,行至省道S210线29KM+100M处时,为避让一辆对向驶来的重型大货车,因制动减速不及时,小型普通客车测翻到右边5米多深的山沟,造成该车损坏,黄明及罗海受伤,其中罗海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乘客罗海无事故责任。事发后,黄明主动赔偿给罗海的亲属30000元。该肇事车投保交强险。罗海的亲属为失去儿子悲痛欲绝,将司机黄明、汽车租赁公司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110000元内先予赔偿,损失余额178000元由黄明、汽车租赁公司承担。(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翻车压死乘客 保险公司应否赔偿损失)
李华阳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本案受害人罗海自始至终均坐在肇事车中,应认定为本车人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规定,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范围,故本案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罗海的亲属各项损失应由黄明和汽车租赁公司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