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不存在他人救助行为
2013年4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与许某同向骑行的自行车发生擦刮,致许某倒地受伤。李某未进行救助,驾车逃离。目击者张某见欲追赶叫停李某未果,立刻叫人拨打120求助。约20分钟后,120急救车将许某送往镇卫生院,因伤势过重,镇卫生院建议立即转送有医疗条件的大医院,许某在转院的途中死亡。4月12日,公安在李某家中将其抓获。(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不存在他人救助行为)
李华阳律师:《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将许某撞倒在地,其并未下车查看被害人是否受到伤害,更没有履行将许某送往医院救治的义务,而是在明知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此行为可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但之后张某的救助行为阻断了认定该案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即被告人李某具有逃逸的行为,同时也发生了许某死亡的结果,但是许某得到了他人的救助,该结果是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的结果,不是逃逸致使许某得不到救助出现死亡的结果,许某死亡的结果与被告人的逃逸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不能简单的认定为“逃逸致人死亡”,因此对被告人李某仅以交通肇事逃逸予以刑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