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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与村民械斗致12人轻伤构成何罪

2015-07-29 17:12:13 作者:李华阳 8人浏览 0人评论

         村支书与村民械斗致12人轻伤构成何罪

    7月24日上午10时许,110接到群众报警称,在莒县新汽车站附近发生打架事件。接报后,店子集派出所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控制事态,制止双方殴斗。经查,冲突双方为莒县店子集镇刘店村的村民和村干部。当日,村干部方计划对拟储备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蔬菜大棚、树木等进行清点,还未到达现场时,便遭到有组织的村民的激烈阻挠,双方发生冲突,共造成12名参与者受轻微伤。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迅速控制双方殴斗,对现场参与者先期进行调查,同时向县公安局汇报。县局迅速组织刑警、治安等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

目前,已对双方9名组织策划和积极参与者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目前,村民情绪稳定。(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山东村支书与村民械斗致12人轻伤 9人被拘留)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罪,是指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村民村干部之间发生冲突,双方斗殴共造成12名参与者受轻微伤,该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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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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