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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件分析

2015-07-29 17:18:34 作者:李华阳 11人浏览 0人评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件分析

被告人曾传登,女,47岁,汉族,湖北建始人,小学文化,系奉节县丰华纺织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谭建华,男,46岁,土家族,湖北建始人,小学文化,系奉节县丰华纺织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两人系夫妻关系。从2000年开始,曾传登、谭建华先后在湖北省建始县、重庆市奉节县兴隆镇加工、销售棉絮,因购房于2006年8月将户籍由湖北省建始县迁入重庆市奉节县兴隆镇。2012年8月,两人在奉节县兴隆镇建有分厂,并于同年11月7日向奉节县工商局注册成立私营性质的奉节县丰华纺织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在奉节县永安镇夔州东路48号,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曾传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谭建华任公司股东。2009年至2014年6月,曾传登、谭建华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以购买原材料、修建厂房、扩大生产规模、产品积压急需大量周转资金为由,通过口口相传、制作公司宣传资料供参观者查阅、参观工厂生产规模等方式传递吸收资金信息,向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给予2%至5%不等的高额利息作为回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4901265元,案发前归还借款本息189751944元。(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重庆一对夫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亿余元被判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案被告人曾传登、谭建华以新建厂房、扩大生产规模需资金周转等为由,通过口口相传、参观工厂生产规模、制作宣传资料供参观者查阅等方式,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按工厂利润给予回报或高利率支付利息还本付息,共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1490126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两人系夫妻,双方有共同的犯意,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不宜划分主、从犯,但谭建华对吸收公众存款的作用次于曾传登,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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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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