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着的电动车撞人,谁担责?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停着的电动车撞人,谁担责?

2015-08-04 18:09:18 作者:李华阳 9人浏览 0人评论

停着的电动车撞人,谁担责?

新买了一辆电瓶车,才骑了几百米的路,老林就摊上一件大事:他停靠在路边的电瓶车因为停得不够稳,滑出一两米后撞到一位老大爷并致其死亡。这种事,真是太意外了,老林也想不明白,车子好好停着怎么就倒了?而已故老大爷的家属,悲痛的同时,决定为老大爷讨个公道。随后,老大爷的家属把老林和他购买电瓶车的车行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定作为车主的老林不承担责任,而销售电瓶车的车行却为这次事故埋了单。(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停着的电瓶车“立足不稳”倒下来撞死过路大爷)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为归责的依据,并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和责任范围的基础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不论该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如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一、车主老林提出,电瓶车是停放时不稳才撞到老人,而他自己当时已经把电瓶车的边撑撑好,而且拔了钥匙,但谁知道这车一定要中间的支架撑起来,否则会不稳呢!对此,因为一般电瓶车只要边撑支好就可以稳定车身,这种停车方式已超出普通消费者的心理预期,所以车主老林不存在过错。而依据《侵权责任法》老林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案中,老林无过错,即“无过错则无责任”。

二、如果车本身有异,那么作为销售方是有义务告知或提醒购买者,而车行方面也提供不了证据证明就这个问题已告知老林。依据《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因此在这一个案中,北仑这家电动车行作为销售者,因产品缺陷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无过错责任。更何况,本案中,该车行在向老林销售时,未就产品安全使用方式充分披露说明,存在过错,因此,更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根据实际产生的损失,由该电动车行赔偿徐某合理损失。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