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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内摔倒,谁担责?

2015-08-04 18:11:50 作者:李华阳 8人浏览 0人评论

地铁内摔倒,谁担责?

今早八点,北京地铁四号线枣园站一上行电梯突然停止,致使梯上一女乘客膝盖受伤。受伤乘客称,快到顶时电梯突然停止,自己猝不及防跪倒在梯上。车站工作人员立即上前协助乘客并陪同前往医院,同时将该电扶梯隔离并进行检查,发现在该电扶梯运行中有一小石子卡在梯级之间,引发电扶梯自动保护装置(梳齿板保护装置)启动,电扶梯停止运行。医生称,该女乘客伤口已缝十多针需住院治疗。地铁工作人员称,正对电梯进行检修,会对乘客赔偿。(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北京地铁4号线一电梯突停致1乘客受伤)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地铁作为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场所,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应当认真负责的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及时依法检查电梯运行是否正常,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才导致电梯内有石子而未被发觉,最终导致电梯骤停以致该女乘客摔倒,地铁站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该女乘客在正常乘坐电梯中,因电梯突然停顿,自己猝不及防跪倒导致其摔伤,该女乘客对伤害事故的发生不存过失,因此地铁应当对该女乘客因受伤而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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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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