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偷喜事红包之法律分析
柯某伟经打听得知茂南区镇盛镇萧某的儿子结婚。于是来到现场。19时许,趁婚宴正热闹时,柯某伟即溜入洞房,盗得事主放在皮包内的红包32个,共计盗得现金1600元。至落网时,何某伟已以同类手法先后入室作案12宗。(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婚礼大盗”专偷喜事红包 连续作案12宗后被抓)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对于“入户”的认定,审判实践中还须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对“户”应理解为居民住所。其特征主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但不应包括其他场所,如单位的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二是对“入户”不能仅理解为进入住宅房间或户内。对于进入独门独院居民住宅盗窃的,只要行为人进入了住宅院内,也应视为“入户盗窃”。
本案中,主体上,柯某伟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柯某伟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柯某伟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依据刑法规定,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不论数额大小,都构成盗窃罪。《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施行后,入户盗窃无论是否盗窃到财物,也不论盗窃到多少财物,都一律定盗窃罪,以往入室盗窃数额不足定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情况已成为历史。入户盗窃,从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来看均要比一般盗窃罪较大。修正后的刑法,对入户盗窃犯罪的认定已从“数额犯”拓展到“情节犯”,进一步加大了对盗窃犯罪的刑法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