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猥亵女儿是否构成犯罪
广东广州,一名16岁的少女小梅遭生父猥亵多年。医生说其处女膜并未破裂。“他只是用手摸我的下面,并没有插进去,我对这些不是很懂……”小梅说。据公安部门介绍,目前其父已被立案刑拘,其母称知道但选择老公。(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广州16岁少女自曝被亲父猥亵多年 当街遭暴打)
李华阳律师:
一、从刑法意义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但是只有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的,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猥亵妇女以外的男子,不构成本条中的犯罪。所谓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
本案中,(一)小梅的生父以暴力的方法殴打小梅,强制抠摸小梅,客观上已实施了猥亵行为;客体上侵犯了小梅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小梅已年满14周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妇女,其父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二)小梅的母亲知情不报,属于单纯的不作为,不构成犯罪。依据刑法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包庇罪只能由“作为”方式实施,单纯不提供证言、沉默不语或者不出庭作证行为,不属于“做假证明包庇他人”的行为,不成立包庇罪。
二、从民法意义上讲:《民法通则》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监护人有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七种情形之一,民政部门等可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判决撤销,并指定其他监护人。
本案中,小梅还未满18周岁,属于民法意义上的未成人,其父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对小梅进行性侵害,民政部门等可申请撤销小梅父亲的监护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