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毁损房子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买卖双方于4月27日签订的合同显示,双方约定以278万元的价格成交,并支付了定金30万元,合同中没有列明家具清单,但事后买家顾臻上门时曾与卖家口头约定,卖家也承诺房屋内的固定设施,包括空调均不会带走。买家提供的一份录音证实了此说法。但在8月3日买家办完所有手续后收楼时却发现,房间内的家具家电被搬走,房屋被卖家损毁,只因7月份卖家提出反价60万元未实现。(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深圳卖家提出反价60万未实现 搬离时损毁房屋)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从民事合同法角度看:
本案中,一、依据城市管理法规定,买卖房屋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后来口头约定的“卖家承诺房屋内的固定设施,包括空调均不会带走”的内容不属于合同内容。二、但,对于合同履行标的的质量约定不明确的,依据合同法规定,协商不成,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而按照深圳所有二手房交易合同都约定有现状交楼条款,房屋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所以,如果交楼时与当初的现状不一致,固定设施包括与墙壁固定的组合设施遭到破坏,涉事一方就存在违约。三、依据合同法,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从刑事犯罪角度看:
本案中,如果该房已过户到买方名下,且卖方损毁的数额较大,则依据刑法,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