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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吃出“罂粟”面之法律分析

2015-08-06 17:55:40 作者:李华阳 7人浏览 0人评论

男子吃出“罂粟”面之法律分析

昨天,一名男子被民警依规定查获尿检呈阳性,在“证据”面前,他直喊冤屈。民警反复调查发现,该男子尿检呈阳性的原因,竟然是面馆老板“作怪”,在调料里加了罂粟。面对民警询问,面馆老板刘某只好交代,听说罂粟可以增香,为了拉生意,他就偷偷购买少量用来调味增香。(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男子被疑吸毒竟是吃面“有毒”原来面馆老板加罂粟)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以引诱、教唆、欺骗的方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这里的“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含有毒品的物品让他人吸食,或者以向他人进行鼓动等方法,勾引、诱使、拉拢本无吸毒意愿的人吸毒。2、这里的“欺骗”,是指暗地里在药品中掺入毒品供他人吸食,使他人不知不觉地染上毒瘾。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主观责任形式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而故意实施。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案中,罂粟属国家管制的毒品,国家法律对罂粟壳管理使用有明确规定,禁止非法供应、运输、使用。面馆老板刘某主观上明知是罂粟,为了让面更香,故意将罂粟放到面里,让顾客吃,客观上符合以引诱、欺骗的方法,促使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由于顾客都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骗食用的,因此这种行为属于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面馆老板刘某构成“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在认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时,要注意查明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即明知其掺入食品中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明知其销售的是掺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不知道生产销售的食品是有毒、有害的食品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要判断刘某是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关键要看刘某的行为是否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尤其注意是否违反《食品卫生法》。违反食品卫生法规是构成本罪的前提,不违法就不构成犯罪。判断食品中是否有毒、有害,要由专业的食品卫生监督机关进行鉴定。如果无毒、无害或者毒性很小,危险性也很小,则不构成犯罪。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刑法并无规定吸毒罪,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故吸毒无罪。但违法。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郭某将被强制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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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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