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内扬言自杀也可能构成犯罪
吴某酒后想起自己与李某的借线纠纷一案至今没有解决,就想通过报警后到地铁内自杀的方式获得关注。晚上10点多,吴某先拨打110报警扬言要自杀,之后来到昌平生命科学园地铁站的东侧,翻过1.5米高的安全门停留在地铁轨道区间内。随后,吴某不顾地铁工作人员的阻拦,坐在30米高的地铁高架桥上扬言要自杀,影响地铁运行80分钟。(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男子酒后跳入地铁扬言自杀求关注)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吴某酒后想起自己与李某的借线纠纷一案至今没有解决,为了发泄情绪,就通过报警后到地铁内自杀的方式获得关注,他翻过安全门停留在地铁轨道区间内,坐在30米高的地铁高架桥上扬言要自杀,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影响地铁运行80分钟,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