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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衣间丢衣服谁担责

2015-08-18 17:31:27 作者:李华阳 18人浏览 0人评论

试衣间丢衣服谁担责

     16号晚上,20多岁美女林娇(化名)和两名朋友在三峡广场一家商场逛街时,林娇看中了一条连衣裙。随后,林娇将钱包和手机交给同伴,自己拿着新衣服去了试衣间换衣服,接着穿新连衣裙走了出来,叫朋友帮她参考是否合身。几分钟后,林娇决定买下这件衣服,可当她回到试衣间后傻眼了,先前换下来的旧衣服不见了。林娇和朋友连忙找到商场店员,对方称,有其他顾客进过试衣间,但顾客已经走了。商场要顾客要么掏钱将新衣服买了,要么将新衣服脱了才能离开。经查,在试衣间外面,没有看到有类似“顾客保管好各自衣物”的提醒也没有看到试衣间里有提醒顾客保管好衣物的告示。(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美女在试衣间丢衣服 商场:穿内衣去派出所)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一、该商场作为经营单位,其经营者有责任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有责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林娇在试衣间的衣服丢了,该商场的经营者若是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则不需承担责任。但,本案中,1、当商场店员看到有其他顾客进过该试衣间时,本应提醒此顾客该试衣间已有人用,可以到别的试衣间;或者提醒林娇注意自己的衣物。但该商场店员却没有这样做。该商场店员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2、且经查,在试衣间外面,没有看到有类似“顾客保管好各自衣物”的提醒,也没有看到试衣间里有提醒顾客保管好衣物的告示,该商场经营者没有尽到安保责任,顾客有权向其索赔。二、作为顾客一方,林娇也应尽到随身携带并保管好自己财物的义务,其穿着新衣服走出试衣间,却把自己的旧衣服丢在试衣间,对于衣服的丢失,其本身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该商场经营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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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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