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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破门救“自杀”女反遭索赔之法律分析

2015-08-18 17:32:21 作者:李华阳 18人浏览 0人评论

民警破门救“自杀”女反遭索赔之法律分析

81521时许,石坪桥派出所接到一男子报警,称其与交往了一个多月的女友分手了,现在女友在微信上发布了想自杀的信息。民警找到女子住处后,经过近10分钟敲门,屋内无人应答。“得知该房子已出租,我们又马上联系了房东。”民警说,因为房东在外地,他立即叫妹妹当场查看情况。不过,其妹妹并没有该房屋的钥匙。“大家在想其他办法时,电话突然响了,我们得到消息,说女子已经自杀!”民警表示,眼看情况危急,在征求了房东同意后,民警找来开锁匠撬开锁后,发现女子竟淡定地在床上玩手机……虽然房东之前已答应承担所有费用,但感觉被戏弄了,并让女房客自行承担开锁和换锁费用。让人意外的是,次日,女子来到派出所投诉,要求民警赔钱。(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女子网上直播欲“自杀” 民警破门而入遭索赔)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伤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牺牲其中较轻的利益,保全较重的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即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当明显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紧急避险的合法性根源之一在于利益之衡量,即保全利益必须大于受害之利益。权益位阶之比较:人身权利应高于财产权利,人身权中的生命权重于其他人身权。

本案中,一、女子在微信上发布想自杀的消息,其生命遭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民警找来开锁匠撬开锁,主观上是为了避免他人的生命之急迫危险而采取避险行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开锁和换锁费用,但民警的避险行为所保护法益即生命的价值要远大于避险行为所侵害的价值即开锁和换锁的费用。二、且民警采取的撬锁措施是必要的且没有超过限度,当时房东在外地,其妹妹也没有该房屋的钥匙。当时民警又接到消息,说女子已经自杀,情况危急,当时只有通过撬锁来救该女子。三、虽然报警人是前男友,房东承认负担费用,而叫人开锁的也是民警,但这些都是紧急避险的措施,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即开锁和换锁的费用,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即该女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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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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