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众扒掉欠薪老板的裤子是否构成犯罪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当众扒掉欠薪老板的裤子是否构成犯罪

2015-08-19 18:09:00 作者:李华阳 24人浏览 0人评论

当众扒掉欠薪老板的裤子是否构成犯罪

      8月18日下午,郑州化工路瑞达路一汽车销售点的厕所被几十个工人围堵。工人们说,老板欠了他们一年的工资不给,想要跑路被他们困在厕所。有人将老板拽出来后,一群人蜂拥而上拉住老板,其中一名工人死死抓着老板的裤子,将老板的裤子当众扒掉。大喊“还钱”,场面混乱。(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欠薪老板被拽出厕所 遭当众扒裤)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1、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2、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

针对欠薪问题,工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本案中,该名工人死死抓着老板的裤子,将老板的裤子当众扒掉,公然贬损了他人人格尊严,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构成侮辱罪。其他一群拉住老板的人构成侮辱罪的共犯。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