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带狗乘公交为狗刷卡占座违法乎
昨日,重庆市475路公交车上发生了一件奇葩事:车厢站满了乘客,一条小狗却堂而皇之坐在座位上。乘客希望狗主人将狗抱起,把座位让给年纪较大的乘客,狗主人反而理直气壮表示,自己为狗儿刷了卡,可以坐一个座位。面对乘客指责,狗主人甚至背着乘客,不理不睬,一直到杨家坪下车,狗主人都没有为其他乘客让座。经了解,这名婆婆是将狗装在一个蓝色布袋里,拉上拉链偷偷带上公交车的。由于475路公交车是无人售票,驾驶员也没有权力去检查乘客的袋子。因此,这名乘客上车时,驾驶员无法看到布袋里的小狗。(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大妈早高峰公交为狗刷卡占座 称替狗刷卡就该坐)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
(七)携带宠物乘车;
(八)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正常运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民法通则》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本案中,一、狗主人将狗装在一个蓝色布袋里,拉上拉链偷偷带上公交车,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危害到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正常运营和乘客安全,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但本案中,狗主人在早高峰带狗上公交,车厢里站满了人还包括老人,一条小狗却堂而皇之坐在座位上,违背了社会公德,妨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三、狗主人带狗坐公交,有可能危及到公交上乘客的人身安全,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狗主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