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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凡之父诉微博侵权案之法律分析

2015-08-19 18:10:59 作者:李华阳 6人浏览 0人评论

廖凡之父诉微博侵权案之法律分析

   “湖南大众传媒学院影视艺术系系主任廖先生,与教务老师张女士通奸,张女士生下的儿子竟然是廖先生的孩子!”8月14日李隽宇发布的一篇微博惹怒演员廖凡之父廖先生。廖先生认为,涉案博文内容“纯属无中生有、恶意捏造”。他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此文无疑将颠覆他在学生、学校以及社会大众心中的良好形象。李先生恶意抹黑,严重贬损了廖先生的声誉。加之廖先生之子廖凡是知名演员,更引致大量媒体及网络用户转载,给廖先生的形象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我因此受到了巨大的舆论攻击,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廖丙炎廖凡父子发声明驳“通奸”传闻:恶意捏造)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本案中,一、若经查明,李隽宇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造成廖先生严重精神损害的廖先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二、若经查明,李隽宇利用互联网肆意捏造、传播虚假信息,对廖先生进行肆意的诽谤,导致公众对廖先生产生诸多误解,使得廖先生社会评价急剧降低,若捏造事实造成廖先生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李隽宇构成诽谤罪。

二、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若已获知其经营的平台中有涉嫌侵权内容后,有义务对诽谤廖先生的不实内容第一时间作出处置,以避免侵权行为对廖先生损害的持续扩大。但其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李隽宇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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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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