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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街头见漂亮女孩就殴打是否构成犯罪

2015-08-20 19:19:24 作者:李华阳 15人浏览 0人评论

大妈街头见漂亮女孩就殴打是否构成犯罪

郑州金水路上几个女孩无故被一陌生女子殴打。打人女子称,这些女孩长得漂亮、无法无天该打。警察赶到制止,女子还几度对警察出手,并称自己也年轻漂亮过。知情者说,打人女子可能受了刺激。漂亮也有罪?(来源:央广网  原标题:郑州大妈街头打陌生女孩 称长得漂亮都该打)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一、该行为人在街头见到漂亮女孩就随意殴打,经查明若该女子的行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就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二、若该行为人的行为依法认定为不属于“情节严重”,则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三、该行为人在街头随意殴打陌生漂亮女子,警察赶到制止,女子还几度对警察出手,应当认定为“以暴力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依法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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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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