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老人给同村两兄妹灌浓硫酸构成何罪
昨日,一则《湖南郴州永兴县油麻乡兄妹俩被人灌硫酸女孩死亡》的帖子在网上流传。帖子中称,一老人在8月17日利用自己孙子诱骗同乡两名儿童到小树林,对两人强行灌喂浓硫酸,又将剩余的硫酸淋遍孩子全身,并将小孩扔在原地逃离现场。事后,女童经抢救无效死亡。郴州油麻乡政府工作人员证实此事,并称行凶者与受害家庭有矛盾才报复孩子,具体案情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永兴县公安局回应称,目前该名老人已被抓获。(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湖南两兄妹被同村老人灌浓硫酸 5岁女童死亡)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主观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依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本案中,行为人因为与他人发生矛盾,为了报复,利用自己孙子诱骗他人两名儿童到小树林,对两人强行灌浓硫酸,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该行为人明知硫酸具有强烈的腐蚀性和氧化性,却在无人的小树林里,对两人强行灌喂浓硫酸,又将剩余的硫酸淋遍孩子全身,并将小孩扔在原地逃离现场。反映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已致一人死亡,该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