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老人给同村两兄妹灌浓硫酸构成何罪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湖南一老人给同村两兄妹灌浓硫酸构成何罪

2015-08-20 19:20:48 作者:李华阳 11人浏览 0人评论

湖南一老人给同村两兄妹灌浓硫酸构成何罪

昨日,一则《湖南郴州永兴县油麻乡兄妹俩被人灌硫酸女孩死亡》的帖子在网上流传。帖子中称,一老人在8月17日利用自己孙子诱骗同乡两名儿童到小树林,对两人强行灌喂浓硫酸,又将剩余的硫酸淋遍孩子全身,并将小孩扔在原地逃离现场。事后,女童经抢救无效死亡。郴州油麻乡政府工作人员证实此事,并称行凶者与受害家庭有矛盾才报复孩子,具体案情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永兴县公安局回应称,目前该名老人已被抓获。(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湖南两兄妹被同村老人灌浓硫酸 5岁女童死亡)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主观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依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本案中,行为人因为与他人发生矛盾,为了报复,利用自己孙子诱骗他人两名儿童到小树林,对两人强行灌浓硫酸,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该行为人明知硫酸具有强烈的腐蚀性和氧化性,却在无人的小树林里,对两人强行灌喂浓硫酸,又将剩余的硫酸淋遍孩子全身,并将小孩扔在原地逃离现场。反映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已致一人死亡,该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