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别人往车里扔的钱是否构成犯罪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工程管理处处长马文革,在李俊夫“出事”后,就主动投案自首,并退缴赃款。在法庭上,马文革对指控不持异议,他表示受贿有些“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对于贿赂者,马文革说,有时他的车停下来,他自己离开了,别人就往车里扔钱,司机都不知道怎么办。他说,在人情世故面前,他甚至曾通过“行贿人母亲患病住院”等不同方式将6万元退回,此外,还将一些贿款用来购买茶酒犒劳一线工地人员。(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广州房管局官员谈受贿:有时车停下来 别人就往里扔钱)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九、 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三)受贿案: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赌行为而使国家或者杜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本案中,马文革说,有时他的车停下来,他自己离开了,别人就往车里扔钱,司机都不知道怎么办。首先要查明这些钱的数额是否在5千元以上,若是,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马文革将这些钱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若马文革通过“行贿人母亲患病住院”等不同方式将6万元及时退回的,对于此笔财物,不构成受贿罪。但马文革将一些贿款用来购买茶酒犒劳一线工地人员,已属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若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则马文革构成受贿罪。
马文革受贿后,因其受贿有关联的人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