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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为盗500元杀害邻家老太构成何罪

2015-08-20 19:25:29 作者:李华阳 13人浏览 0人评论

小伙为盗500元杀害邻家老太构成何罪

8月10号下午5点多,张某翻墙进入西邻居郭老太家盗窃未果,因郭某返回家中,张某便藏到郭某家床底下。担心被发现,张某在郭老太太床底下一直藏到十点多。等郭老太太熟睡后,张某便偷偷地躲在了门后边。凌晨两点多,郭老太太家的瓦片突然掉落,突如其来的巨大声响惊醒了郭老太太。之后张某翻出了郭老太太藏在床铺下边的500元钱。趁张某不注意,郭老太太跑出了大门,边跑边喊。而此时恼羞成怒的张某立刻去追,一直追到小河边。因为害怕罪行暴露,张某掐住郭老太的脖子,还把老太太的头往水里摁……最终,郭老太陈尸河中。(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老太凌晨赤裸河中溺亡 邻家小伙为盗500元下毒手)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本案中,一、张某翻墙进入西邻居郭老太家盗窃,翻出了郭老太太藏在床铺下边的500元钱,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此时不管盗窃数额为多少,均构成盗窃罪。二、张某的盗窃行为被郭某发现后,因为害怕罪行暴露,张某掐住郭老太的脖子,还把老太太的头往水里摁,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张某犯盗窃罪,为毁灭罪证而当场对郭某使用暴力,应当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1、因其转化行为发生户外,故不属于“入户抢劫”。2、行为人犯盗窃,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造成死亡情形如何处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抢劫罪处罚。故这里的暴力,应相当于抢劫罪中的暴力程度。最高人民法院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认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该批复的精神,作为“抢劫致人死亡”中的故意杀人行为,仅限于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两种情形。本案中,张某是在实施抢劫后,为毁灭罪证而故意杀人灭口,应当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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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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