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冒充警察同时交7个女友骗财构成何罪
彭某家住随州广水市农村,只有初中文化,2014年3月结婚后,仍沉迷赌博,欠下4万元赌债,整天被催债。同年7月,他认识了19岁的枣阳女孩小梦(化名),小梦的父母开餐馆,家境富裕。彭某对小梦称自己是随州的刑警,至今未婚,父母是随州两单位的领导,还有个亲戚在新疆当大官。彭某还买来假警服,租了一辆轿车,印制了100份有自己名字和联系方式的警民联系卡。而且,他同时注册了多个社交软件账号,分别扮演自己、父亲和母亲。经查,彭某去年8月以来,冒充警察同时和7名女子交往,共骗得12万元,全部用于赌博、吃喝玩乐。(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19岁已婚男同时交7个女友 骗12万赌博玩乐)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本案中,彭某冒充警察的身份去骗取财物,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的原则。结合两罪的法定刑和犯罪的实际情况,本案中彭某诈骗数额12万元,依照诈骗罪,应属数额巨大,量刑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而依照招摇撞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时并无罚金的处罚,因此诈骗罪的量刑明显高于招摇撞骗罪,彭某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