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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石灯笼倒塌砸死9岁女童之法律分析

2015-08-21 17:14:40 作者:李华阳 10人浏览 0人评论

广场石灯笼倒塌砸死9岁女童之法律分析

8月20日,农历“七夕”。但对乐山人朱彬夫妇来说,这是一个悲伤之夜——当晚7时30分许,9岁的女儿涵涵(化名),在乐山中心城区的广场上玩耍时,被突然倒下的石灯笼砸倒后身亡。当现场市民推倒相邻石灯笼后,发现里面的接孔处是一截木棍。“周围没有任何警示标识。”朱彬说,如果知道这么不牢靠,他一定不会让女儿到旁边玩。(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广场石灯笼倒塌砸死9岁女童 里面接孔处是木棍)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石灯笼倒塌造成涵涵死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涵涵的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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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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