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醉酒女孩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
2015年2月5日中午,连州市初中女生张某和李某(均已满十五周岁未满十六周岁)一同前往寻找张某的男友罗某,张某得知男友在卢某家里玩后,与李某去到卢某家中。随后,张某和李某在卢某的家中与卢某、罗某及邱某一起闲聊。闲聊中,李某提出想喝酒,邱某去买来了一瓶白兰地和一瓶红牛饮料,将白兰地和红牛饮料混冲在一起继续喝,李某喝了加有红牛饮料的白兰地后不久,便出现呕吐、意识模糊等醉酒状态,并提出要洗澡。不久,张某、罗某、卢某三人亦倒在卢某的床上睡着了。下午3时许,邱某将李某抱至卫生间帮其洗了澡以后,又将李某抱至另一房间的床上,趁李某醉酒意识模糊之机,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次日,邱某将其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之事透露到QQ聊天朋友群里,李某得知此事后,于2015年2月9日到公安机关报案。(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男子将少女灌醉后性侵 事后向朋友发消息炫耀)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怎样认定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二、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邱某趁李某醉酒意识模糊丧失反抗能力之机,违背李某意志,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该手段应当认定为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其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构成强奸罪。本案中,邱某将其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之事透露到QQ聊天朋友群里,若经查明,该传播涉及到淫秽音像、图片的,情节严重的,依法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