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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少年遭校园暴力致死之法律分析

2015-08-24 17:01:40 作者:李华阳 15人浏览 0人评论

重庆少年遭校园暴力致死之法律分析

遭人围殴去世的重庆市四十二中初二男生郑陈伟,目前仍然停放在市殡仪馆中。6月29日,郑陈伟被同班同学小可(化名)约来的学生殴打十几分钟。郑陈伟被家长送到医院检查期间,突然四肢发硬,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结果为因心肌炎造成的呼吸系统衰竭而死。殴打原因是郑陈伟应小可家长要求去黑网吧找回小可引起。据小可自己回忆,他当时只是想要郑陈伟当众给自己道个歉,并且约了三四个校外的朋友为自己壮声势。没想到,他到校外看到的是十几人的大阵势,而且这些人完全不听自己的,一上来就动手。打架完全失去控制,小可自己动了手。小可爸爸说,这是小可头一回组织群架,孩子回家后也吓坏了。小可今年13岁,比郑陈伟小两岁,从小学起,两人一直是同学,关系也很好。四十二中的张副校长表示,他并不了解黑网吧的情况。不过,出于学生安全的考虑,学校已经三令五申禁止学生到不正规的网吧上网。(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重庆少年遭校园暴力致死 缘起其帮朋友家长找孩子)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一、民事责任: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并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家属还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这些赔偿责任是由参与群殴的所有学生的家庭共同负担的,小可如果最后被判定为主使,他们家负责的金额会略高于其他家庭。

二、刑事责任:在本案中,郑陈伟被打后死亡,参与打架的未成年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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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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