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员往顾客头上浇开水之法律分析
有网友微博爆料,称在温州市区第一桥的火锅先生火锅店内发生“服务员往顾客头上浇开水”案件。记者赶到现场了解,事情发生在昨晚6点50分左右,林女士与其母亲、妹妹和一名男婴四个人在这家火锅店内吃饭,要求男服务员加水时双方发生一些争执,随后这名男服务员回厨房拿了一盆汤水从她身上淋了下去,并将脸盆倒置在其头顶,并对其进行殴打。据118医院烧伤科陈医生介绍,伤者42%热液烫伤,烧伤程度属于重度,目前需要接受抗感染、抗休克的治疗,伤疤恢复还需要进一步观察。(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火锅店服务员因起争执 将一锅热汤浇女顾客头上)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Ⅱ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Ⅱ度2%以上(儿童1%以上);
Ⅲ度0.1%以上。
一、民事责任:本案中,林女士要求该名男服务员加水时双方发生一些争执,这名男服务员回厨房拿了一盆汤水从林女士身上淋了下去造成其受伤,即火锅店的该名男服务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即该火锅店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赔偿林女士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二、刑事责任:这名男服务员将一盆热汤水从林女士身上淋了下去,并将脸盆倒置在其头顶,并对其进行殴打。该名男服务员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林女士受伤,而主观上持有放任或希望的心态。经118医院烧伤科陈医生初步鉴定,伤者42%热液烫伤,烧伤程度属于重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林女士的伤势应当认定为“轻伤以上”。该名男服务员依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