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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启明等人酒店殴打出租车司机之法律分析

2015-08-25 17:24:03 作者:李华阳 9人浏览 0人评论

邱启明等人酒店殴打出租车司机之法律分析

2015年3月9日凌晨,邱启明等人参加完上海东方卫视《与星共舞》节目庆功宴活动后,回到酒店套房内继续饮酒聚会5时20分许,邱启明欲离开酒店,因其提前用手机软件预定“专车”服务故拒绝了在酒店大门外向其招揽生意的出租车司机王德建、王德伟,后邱又取消“专车”预定欲乘坐王德建、王德伟的出租车但遭拒绝,邱启明遂指责对方拒载,由此双方发生争吵和推搡。原在酒店大堂内候客的另一出租车司机赵昆出门在旁观望,后为相助同行也加入了争吵。后来,双方争吵逐渐平息。其间,邱启明通过其手机微信的语音通话功能,通知其助理何睦套房内其他人员一起下楼。5时40分许,何睦、高峰、聂远及刘羽琦、马妍骅、刘毅等六人从酒店33楼套房赶至大堂内对赵昆进行拳打脚踢,高峰还使用椅子砸向赵昆,邱启明见状也未予及时、直接制止。经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赵昆因外伤致左眼眶内侧壁及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聂远高峰因打人被判7个月 邱启明判8个月均缓刑)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案刑事责任:邱启明纠集被告人何睦、高峰、聂远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经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昆因外伤致左眼眶内侧壁及下壁骨折,构成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

民事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邱启明等人殴打赵昆,造成其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民事侵权。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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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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