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和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均可能构成犯罪
2009年3月,朱某与妻子出资成立腾大公司,主要经营教育信息咨询、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家教等业务。为招揽学生,朱某通过多种途径发布招生广告。在某通信公司的二级代理某广告公司工作的王某看到该广告后,遂至腾大公司向朱某表示,若朱某定制该公司代理的短信群发业务,王某将为其提供相关学生资源信息。双方谈妥后,王某提供了可发1万条信息的平台及学生资源信息。之后王某又向朱某提供了500余名无锡居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姓名、住址、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内容。这期间,朱某一直定制王某的短信群发业务,发布了近4万条招生短信广告。2014年4月,曾在多个教育培训机构工作的徐某到腾大公司应聘时,表示其手中有十万余无锡市中小学生个人信息,承诺入职后可将数据提供给公司。后朱某亲自进行复试,确认徐某掌握信息的真实性。4月下旬,徐某成功入职腾大公司东亭校区,并于第二天将其掌握的十万余名无锡市中小学学生资源数据发送给朱某。获取上述信息后,在朱某授意下,腾大公司员工通过拨打电话等方式进行招生宣传。(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咨询公司非法获取10万条中小学生信息 被处罚款)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一、某通信公司的二级代理某广告公司工作的王某和曾在多个教育培训机构工作的徐某,明知公开、泄露他人信息会侵犯他人的权益,却仍然违反国家规定,将自己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数量较大,情节严重,依法均构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朱某利用与王某的交易手段以及为徐某提供职位的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姓名、住址、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内容,数量达10万余人,情节严重,依法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