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改制 劳动者权益如何维护
张某自称,自1993年6月起,其在安徽丰大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印刷工作,工作21年以来,法定假、年休假从未休过,并且超时加班1980个工作日。这三项工资原单位安徽丰大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未支付。2014年3月20日张某申请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离职。日前,张某一纸诉状将“老东家”及董事长吴某告上法庭。法庭上,安徽丰大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张某是自己辞职的,且否认张某工作21年,称张某是2011年到单位工作的。经查,张某于1993年6月10日入职长丰县双墩面粉厂工作,同年10月,该厂合并改制为安徽双墩食品发展总公司,1997年11月又合并改制为安徽丰大股份有限公司,张某随着单位的合并改制并入安徽丰大股份有限公司。(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安徽男子工作21年未休假 起诉老东家获赔7.8万)
李华阳律师:《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张某于1993年6月10日入职长丰县双墩面粉厂工作,同年10月,该厂合并改制为安徽双墩食品发展总公司,1997年11月又合并改制为安徽丰大股份有限公司,张某随着单位的合并改制并入安徽丰大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因此,应当认定为张某于1993年6月入职安徽丰大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二、1、该公司作为张某的用人单位,应足额支付张某劳动报酬,包括加班时的工资报酬。张某工作21年以来,法定假、年休假从未休过,并且超时加班1980个工作日。因这三项工资安徽丰大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未支付,张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安徽丰大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2、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张某有权要求该公司支付其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工资。3、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所以,张某有权要求该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